(2020年7月29日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,简称辽宁对外友协或省对外友协。英文译名:Liaoning Provincial People’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,缩写:LPPAFFC。
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省性人民团体,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,接受其业务指导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执行国家和平外交政策,增进辽宁省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;积极拓展国际交流渠道,开展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;为辽宁全面振兴、全方位振兴服务,为全体理事(会员)服务。
第四条 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:
(一)负责全省民间外交的顶层设计,制定本省民间对外交往中长期规划。
(二)制定全省年度民间对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三)与世界各国对外友好组织、商会、协会和友好人士建立友好关系,开展有利于增进人民友谊、促进和平发展的活动。
(四)指导本省有关社会团体、各市开展民间对外交往,促进本省民间外交有序、有效、健康发展。
(五)服务理事(会员),推进民间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,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承办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机制性国际交流活动。
第六条 建立交流机制,搭建合作平台,促进中外双方在人文、科教、经贸、青少年等各领域务实合作,通过“走出去”和“请进来”,为实现互利共赢、共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。
第七条 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,联系各国对华友好人士、组织和社会团体,不断壮大辽宁的国际“朋友圈”。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。倡议和主办研讨、洽谈、论坛、展览及举办纪念庆典等交流活动,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,建立互信,发展友谊。
第八条 派出和接待文化、艺术、体育团体和人士进行友好互访,举办国际性的人文交流,促进中外文化互鉴,加深了解和友谊。讲好中国故事、辽宁故事,弘扬辽宁工业文化、辽宁非物质文化、地域民俗文化等品牌,提升辽宁文化软实力。
第九条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际青少年交流,培育民间友好力量。
第十条 开展辽宁省荣誉公民称号授予有关工作。
第十一条 开展国际历史名人相关纪念活动,为辽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奠定良好的国际人脉基础。
第十二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推动和发展我省及省内各市与外国省(州)、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,推动友城间多领域合作。
第十三条 接受理事(会员)及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援助,按有关规定使用。
第十四条 开展其它有关发展辽宁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的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的发展与退出
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。省内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社会组织、企事业单位,同意本章程并提交申请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成为团体会员。
第十七条 理事。团体会员推荐壹名代表担任本会理事。人员因岗位调整自然更替后,应及时另行推举理事候选人,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议确认。
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。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理事,即个人会员。
第十九条
海外理事。本会可聘请海外华人华侨、外国友好人士担任海外理事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,为实现本会宗旨承担一定工作,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和会员有权享受本会在国际交往方面提供的便利协助,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(会员)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理事,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将撤销其理事资格,并在理事会公布。
第二十三条 对于损害本会声誉、形象的理事(会员)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,可撤销其理事资格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
第四章 机 构
第二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每届任期五年,届满应召开理事(会员)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较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,经上一届理事会与社会各界协商确定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在届中召开全体理事会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专职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根据《章程》和本会职能任务设计并开展工作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根据需要召集,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审查本会工作报告,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二)根据需要修改本会章程;
(三)选举产生会长、专职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
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工作;
(二)根据需要召开理事(会员)代表会议;
(三)围绕对外开放中心工作设计本会年度工作并组织实施;
(四)贯彻本会工作方针,履行职能任务;
(五)管理和发展本会理事(会员),听取意见、建议和诉求;
(六)决定个别常务理事成员的调整。
(七)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,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;
(八)根据本会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个别理事(会员)资格;
(九)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应国别友好协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;
(十)根据工作需要,决定召开理事会届中会议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资助;
(二)社会各界的捐助;
(三)其它。
第六章 会 徽
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徽由中国书法“辽”字、郁金香花蕾,及两只并肩齐飞的写意和平鸽图案,以及辽
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中文全称和英文译名缩写组成。
第三十三条 经本会授权同意,会徽可在办公地点、活动场所、会议会场悬挂,在出版物、互联网媒体和
纪念品上印制,也可制成徽章佩戴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沈阳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。